公民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制止侵权信息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这表明中国正仿效国际惯例,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这个决定将通过明确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并对有关主管部门的权责作出规定,为网络时代的信息保护装上“法律的盾牌”。
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公民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草案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捷的同时,网上诈骗、网络谣言、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垃圾邮件、垃圾短信令人不胜其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说,中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虽然涉及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比较零散,难以形成严密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网。需要一部法律位阶比较高、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一个月前,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项草案被认为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就这部草案作说明时说:“决定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当前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立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是国际通行规则。世界上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都在研究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互联网。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除政府层面,国外大企业对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同样十分重视,很多公司都建立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控机制。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认为,完全匿名环境下如何确认和保护合法权利皆为梦言。草案这样规定实现了“以实名保护合法权利,以匿名构建自由交流之环境”。
此间舆论指出,草案的出台并非有人认为的对网络进行“封堵”,而是为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立法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免受侵犯,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正当权益,中国的互联网还将向更加开放的方向发展。
陈欣新举例说,目前网络信息内容产业呈良好的发展势头,如果缺乏好的法制环境,这类正当合法的企业的发展必然受到伤害,违法的人反而得利。
为了确保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2000年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草案的规定还不是很具体,包括并未涉及网络监管部门职权划分等,需要今后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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