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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卡商家撤场商场要善后

发布时间:2020-10-14 17:36:52 阅读: 来源:酒杯厂家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施工工地内使用的“兔宝宝”牌字样的木工板材涉嫌商标侵权;合肥花亭湖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厨不合格;合肥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被罚62万元……3月14日下午,合肥市工商局、合肥市消保委、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食药监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维权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合肥汇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联想、华硕电脑配件案

2016年12月,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合肥汇雪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包河区曙光2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有ASUS华硕鼠标1915个,Lenovo联想光学鼠标914个,ThinkPad鼠标495个。

经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和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鉴定,上述ASUS华硕、Lenovo联想、ThinkPad鼠标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7年6月,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没收侵权ASUS华硕鼠标1915个,Lenovo联想光学鼠标914个,ThinkPad鼠标495个,并处以罚款6万元。

点评:名牌产品极易受到假冒侵权,近年来,数码产品、电子产品等新兴领域已成为打击假冒侵权的重点。联想、华硕是家喻户晓的名牌产品,假联想、华硕电脑配件流入市场,给联想、华硕品牌抹黑,给消费者在使用中“添堵”。本案经销商被处罚的数额比较大,这也是为了更好保护知名商标,打击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7年2月20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施工工地内使用的“兔宝宝”牌字样的木工板材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权“兔宝宝”牌木工板64块。

经“兔宝宝”牌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该“兔宝宝”牌木工板属于侵权商品。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侵权的装饰材料(木工板),严重侵害了“兔宝宝”注册商标权利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木工板材64张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在工程建设中擅自使用“兔宝宝”牌注册商标木工板,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前,经销假冒侵权产品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中当事人售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理应“重锤出击”。

案例三

发卡商家撤场商场负责善后处理

2017年7月份,长丰县消保委接到赵先生等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北城某商场内的儿童乐园于活动期间以优惠条件吸引客户办卡消费,消费者纷纷办理了500至1000元的消费卡,总值约1.5万元。后来由于儿童乐园与商场没有协调好有关场地续租手续,儿童乐园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撤场,导致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卡不能使用。

接诉后,县消保委与商场取得联系,在调查了解情况并与商场多次协商后,建议凡是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卡,由商场给消费者退款或者到商场内指定的其它商家处进行消费。最终,商场采纳了这一建议,使得这一群体的投诉问题得到了解决。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侵权纠纷,经营者撤场前应提前30天通知消费者,并妥善处理好卡内余额。消费者在找不到原发卡商家要求退款时,商场应依法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事后再向发卡商家追偿。

案例四

健身教练指导不当锻炼拉伤获赔偿

2017年5月,消费者吴某到肥西县消保委投诉,称在某健身会所锻炼时,向健身教练诉说腰背部不适,教练说是腰肌劳损便帮助其拉伸,当时吴某说很痛,要求停止,但教练让其忍耐坚持做完拉伸,结果锻炼结束后腰背部疼痛难忍,十多天后仍未见好转,经多次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应卧床休息。为此,吴某请假两个月休息治疗。吴某多次去健身会所交涉,但健身会所总是推诿责任。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根据医生诊断吴某系腰椎间盘膨出。综合分析健身教练判断情况错误,在拉伸过程中,吴某表示疼痛要求停止的情况下继续施加外力,使吴某未有充分准备,腰部负荷突然增加,导致腰椎间盘膨出,健身会所负有重要责任。肥西县消保委约见健身会所负责人,但健身会所负责人担心一旦赔付钱款后,对方以伤病为由继续纠缠,不愿承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为免除经营者的后顾之忧,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具备法律效力。同时,还积极与法院联系,征询法院意见,并取得法院支持。经过多次约谈调解,健身会所终于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000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这是一起因教练指导方法不当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消费纠纷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规定,消费者吴某腰部不适,健身教练施加外力不当,导致腰椎间盘膨出,因此健身会所负有重要责任。故健身会所应当承担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案例五

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牛肉被罚13万元

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褚作武(合肥市瑶海区德运食品商行)于2016年9月、10月份购进标注有“ibp”、“EXCEL”字样的牛肉,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清单,两种牛肉均没有中文标签,且在购进上述牛肉时未履行查验制度。两种牛肉的违法经营额为4983.2元,违法所得为184.2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10日,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行为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两板标注有“EXCEL”字样的牛肉;3、没收违法所得184.2元;4、罚款130000元。

案例六

校园食堂就餐腹泻因火腿肉含细菌所致

2017年2月16日,5名考生在安徽艺术职业学院食堂就餐后发生腹泻。经调查,因为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火腿肉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火腿肉熟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七

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

2017年9月16日,合肥市蜀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合肥花亭湖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餐厅后厨操作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存在交叉污染,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微信购买、销售假药复方甘草片

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巢湖市孙氏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生产单位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5020332、批号为2015.09.05的复方甘草片可疑。

该药品经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最终确定为假药。巢湖市食药监局和公安局联合对假药来源进行追踪溯源。经查,假药来源为王洋、孙斌从微信群中购买。

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王洋、孙斌销售假药罪成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巢湖市孙氏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复方甘草片42瓶;2.没收违法所得98.4元;3.罚款6100.6元。

案例九

房产公司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该公司在销售备案名为“花香美地”的楼盘过程中,对正在销售的313套商品房的价格仅公示了“楼层、面积、单价、总价”四个要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规定,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此,合肥市物价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62.6万元罚款。

案例十

客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经肥东县物价局查实,合肥盛达客运有限公司对合肥汽车东站至响导班线收取15元/人次,合肥汽车东站至肥东古城班线收取17元/人次,超出了肥东县物价局、肥东县交通运输局规定的12元/人次、15元/人次的政府定价标准。

该公司以上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此,肥东县物价局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记者张梦怡通讯员华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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